章程

台灣省茶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章程
民國94年6月22日第一屆第1次會 員代表大會通過
民國96年8月3日第一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民國97年2月23日第二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省茶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推廣國內外茶葉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台灣省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省政府轄區內。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的任務如下:

茶商聯合會章程1一、關於國內外茶商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茶葉國際貿易之聯繫、介紹及推廣事項。
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及研究、建議事項。
四、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宜。
五、關於同業員工職業訓練及業 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六、關於會員商品之推廣、展覽及證明事項。
七、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
八、 關於會員或社會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九、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十、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 一、接受政府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二、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三、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事項。

第六條 本會舉辦之事業,應經理事會決議,但重要者應提會員代表大會決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第七條 本會得就有關茶商業之事項,建議於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
第八條 本會應答覆政府、及自治機關之諮詢,並接受其委託。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會以省轄市及直轄市經奉准立案之茶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第十條 本會會員得選派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以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需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案,如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會費者,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之決 議,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者,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 個月者,經警告而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本會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
四、罰鍰:本會會員欠繳會 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五、所處罰鍰,經催告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非經解散不得退會。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公會選派之會員代表名額:

一、各縣市公會選派之會員代表,其名額不得超過七名,並依下列經費負擔標準辦理之。 茶商聯合會章程2

會員總數 派代表數
25家以下 3名
26家~75家 4名
76家~105家 5名
106家~135家 6名
136家以上 7名

前項所稱之經費為常年會費。
二、本辦法自第一屆選派代表後於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實施。
三、各縣市公會之會員代表憑大會手冊(內含會員代表名冊)及選派代
表會議紀錄。
四、每屆所選派之名額數,三年內不得增減。

第十四條 依本章程第十三條所訂定之會員代表名額,由本會於每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以書面通知所屬團體會員限期檢送會員代表人數,未依限期辦理者,仍照 原定名額負擔經費。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如經改派,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選派為會員代表。
  1. 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2.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3.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4.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代表資格,原派團體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經會員選派後,應檢具證明文件及簡歷 表,報經本會理、監事會審查合格,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方得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會員代表部分增加「企業或個人贊助會員」,經審核通過可由公會頒發贊助會員證書,但不具備選舉權、表決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於任期內如因離職或具有本章程第十六條各款情事之一而喪失其代表資格者,原派之會員應予改派。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已當選為本會理事或監 事,其喪失會員代表資格時,其理事或監事之資格,應隨同喪失。
第廿一條 會員代表於任期內如已離職或發生本章程第十六條各款情事之一,原派會員 不予撤銷時,經本會查明,提報理事會通過後,應註銷其會員代表資格,通知其原派會員改派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廿二條 本會設理事十七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並置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每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以 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上項當選之理、監事,其名次依得票多寡為準,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本會理、監事有缺額,由候補理、監事分別 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第廿三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充任。
第廿四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以得票最多者為當選。
第廿五條 本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以得票最多者為當選。
第廿六條 理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七條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八條 本會如因會務需 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另訂之。
第廿九條 本會理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1. 喪失會員代表資格。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依法予以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4. 其所代表之團體會員依法予以停權或解散者。
  5. 於職務上違背法令,營私舞弊,經會員代表大會依法通過罷免,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
  6. 違背法令,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或廢弛會務而受主管機關依法予以撤免其職務之處分者。
第卅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秘書一人,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必要時得分組辦事。
第卅一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第卅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三、擬定會務業務工作計劃。
四、擬定本會經費預決算書。
五、聘免本會會務人員及顧問。
六、議決理事長交議事項。
七、審查會員資格。
八、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九、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一、監察本會經費收支。
二、監察理事會執行大會決議之情形。
三、檢討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五、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第五章 會議

第卅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下列二種會議,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 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或監事 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卅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由理事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本會常 務理、監事組織主席團,輪流主持。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卅五條 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 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變更。
  2. 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3. 理事、監事之解職。
  4. 財產之處分。
  5. 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卅六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理事、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出席。
第卅七條 理事會開會時,由理事長擔任主 席,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之辭職,應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卅八條 監事會開 會時,由常務監事召集,並由理事會辦理之。常務監事為監事會開會時之主席,以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理事長應列席監事會。
第卅九條 理事長及常務監事如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超過二個會次者,以不願執行職務論,視同辭職,另行改選。理事或監事無故不出席理事或 監事會議連續二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或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其缺。致連續請假二次以上以缺席一次論,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
 

第六章 經費

第四十條 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1. 入會費:新台幣壹萬元整,由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2. 常年會費:按各會員推派會員代表人數,每名會員代表新台幣三仟元整。於每年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繳納完畢,截至該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仍未繳納者理 監事當屆停權。
  3. 有關機關補助費。
  4. 會員捐助費。
  5. 委託收益。
  6. 孳息。
第四十一條 會計年度,以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均應提理事會通過,及監事會審核 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四十三條 本會之預算、決算及會務、業務辦理情形,每年須編列報告並公佈之。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第四十六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